程隆银律师毕业于本科院校,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1年,现执业于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服务地区为昭通,律所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他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在超过11年的执业生涯中,他主办了2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领域。程隆银律师始终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在接待咨询、案件分析、证据梳理、庭审交锋等各个环节都严格要求自己,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介绍他主办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为,被告XX丙公司与被告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XX相关工程,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于2019年3月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施工中监理单位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于2021年2月向XX乙公司出具整改承诺。2020年1月,朱XX、安XX与徐XX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XX0032.50元。因款项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朱XX、安XX及XX乙公司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双方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程隆银律师接受XX丙公司委托,与时任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杨XX律师共同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他们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首先明确法律关系性质,通过提交《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主张XX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劳务分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联合施工协议》对XX丙公司无约束力;其次反驳连带付款责任主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XX丙公司未参与徐XX与朱XX、安XX的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再者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抗辩,提出工程存在整改情况,徐XX施工部分质量及是否存在返工费用未明确,且工程款支付需满足验收合格等条件,其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条件未成就;最后强化证据链支撑,梳理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证实XX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过错。
案件结果是,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工程整改部分属于徐XX施工范围及相关费用,朱XX、安XX应向徐XX支付拖欠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XX0032.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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