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自首有两个成立条件有哪些
准自首,又称特别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其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主体特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正在服刑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犯罪分子正在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
二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其他罪行”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若供述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二、准自首的两个成立条件是啥
准自首,又称“余罪自首”,其成立条件如下:
其一,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其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是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准自首。例如,犯罪嫌疑人因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抢劫罪的罪行,就成立准自首。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准自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准自首的认定标准具体有哪些
准自首,又称“余罪自首”。根据法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这里有几个关键要点:一是主体限定为上述三类人;二是供述内容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不同种罪行。如果是同种罪行,一般不认定为准自首,但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比如,甲因盗窃罪被抓,在羁押期间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之前未掌握的抢劫罪,这就构成准自首。司法实践中,会严格审查供述罪行与已掌握罪行的关联性及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来准确认定准自首,以确保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当我们探讨准自首有两个成立条件有哪些时,这两个条件对于准确认定准自首至关重要。其一,必须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其二,所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了解这些条件,有助于明晰准自首的认定标准。若你对这两个成立条件的具体适用、特殊情况的认定等还有疑问,别再纠结。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读,帮你彻底搞清楚准自首成立条件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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