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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计算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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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15 · 1733人看过
导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计算方法:一是总额计算法,以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犯罪数额,不论后续资金返还及收益情况。二是重复投资处理,一般累计投资金额认定犯罪数额,已全额认定的,重复投资数额不重复计算。三是扣除合理费用,向社会公开宣传期间吸收资金应扣除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支付给投资人的回报等费用一般不予扣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计算方法有哪些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计算方法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计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总额计算法: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即不论后续资金是否返还、收益如何,吸收的全部金额计入犯罪数额。重复投资处理:对于反复投资的情况,一般将累计的投资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但对于行为人吸收资金后,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所吸收资金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的,对于投资人重复投资的数额不应重复计算。扣除合理费用:向社会公开宣传期间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数额,应扣除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如果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等费用,一般不予扣除。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能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业务员有可能适用缓刑。根据《刑法》规定,适用缓刑需满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 对于业务员,若其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若最终量刑在三年以下且符合上述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 不过,若业务员参与金额巨大、在犯罪中作用大,或存在拒不退赃等情况,通常较难适用缓刑。具体能否缓刑,需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退赔情况等综合判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二是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三是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四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同时,若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对象在一百人以上,且有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也应立案追诉。

当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计算方法有哪些时,我们需要明确这涉及诸多方面。比如,它可能涵盖本金、利息以及其他相关收益的综合考量。在实际计算中,准确统计每一笔资金往来,包括直接吸收的款项、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等,都至关重要。而且不同的情形下计算方式可能会有差异。你是否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计算存在疑问呢?如果对于计算方法的具体应用、某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等还有困惑,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读,帮你厘清其中的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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