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追加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常见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如下:
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可追加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
3.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4.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二、哪些情形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是一些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1.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哪些情形可请求婚姻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
2.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5.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判断。请求赔偿需在离婚诉讼时提出,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当探讨哪些情形可追加被执行人时,我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无法履行义务,但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又或者,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也能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这些复杂的情形你都清楚了吗?若还有疑问,比如如何准确判断某一情形是否符合追加条件等,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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