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是对象犯罪吗
挪用公款罪是身份犯。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定身份的主体实施挪用公款行为,才可能构成此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实施了类似挪用资金的行为,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等其他罪名。所以从主体身份角度看,它是典型的身份犯。
二、挪用公款是否有追诉时效规定
挪用公款有追诉时效规定。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一般情形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体追诉时效需依案件实际对应的法定刑来确定。
三、挪用公款是发现开始计算的吗
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不是从发现时开始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比如,挪用公款行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即告成立,应从此时起算追诉期限。若之后存在连续挪用公款等继续状态的情况,则从该状态结束之日起算。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其他犯罪,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就会重新计算。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实际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断追诉期限的起算点。
挪用公款属于特定的犯罪类型。它并非一般意义上宽泛的对象犯罪概念。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财经管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的认定有着严格标准。若你对挪用公款相关的具体情形,比如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的界限等存在疑问,或者对挪用公款案件的立案标准、量刑情节等方面还有困惑,别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剖析挪用公款这一法律问题,帮你解开心中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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