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自首成立需要满足怎样的要求
特别自首,即准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成立需满足以下要求:主体特定:只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正在服刑指正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如实供述:行为人需如实交代自己的其他罪行,如实是指客观、全面地反映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隐瞒、歪曲。罪行未掌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若已被掌握则不构成特别自首。
若满足上述条件,可认定为特别自首,在量刑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免除处罚。
二、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有何不同要求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要求犯罪嫌疑人基于自身意志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里强调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二者区别在于:主体范围不同,一般自首是一般犯罪主体,特别自首是特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主体;供述内容要求不同,一般自首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特别自首是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准确区分二者,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有重要影响。
三、特别自首和准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准自首,即“以自首论”,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情形。
二者区别在于:特别自首针对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准自首针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与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罪行不同种的罪行。特别自首供述的是其他罪行,准自首强调罪行不同种。例如,甲因盗窃被抓,又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罪行,这是特别自首;若甲交代的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盗窃共犯中自己未被发现的盗窃行为,就属于准自首。
特别自首成立的要求有其特定性。除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外,还存在一些相关要点。比如所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若属同种罪行,虽能酌情从轻处罚,但不构成特别自首。那对于特别自首中不同种罪行的认定标准、特别自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细节等问题,你是否还有疑问呢?如果想进一步深入了解特别自首成立要求的更多方面,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