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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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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3 · 174689人看过
刑法法规专业律师 冯乃平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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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121152666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10866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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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武汉--- 冯乃平律师--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8108661092 中共党员 自2012年执业以来专攻刑事辩护业务,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主要擅长经济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传统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刑事辩护。 拥有丰富的刑事工作经;验,熟悉公、检、法、司等机关办案流程;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部分代表性案件 【公安机关撤销、解除强制措施的案件】 1、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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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明确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一、《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明确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二、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高法院〔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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