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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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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17 · 458080人看过
财产分割专业律师 赵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4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221150710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20182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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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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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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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许多夫妻离婚时为争夺房产打得头破血流,为了解决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我国《民法典》对房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民法典》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相信很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对此都不是很清楚,下面,请大家详细阅读下文了解。

一、《民法典》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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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关于房产的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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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关于《民法典》关于房产的规定,希望能解决大家心中的困惑,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等问题的,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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