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赌资怎样认定
开设赌场罪中赌资的认定如下:
1.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如筹码、赌资等,应认定为赌资。
2.虽未当场查获,但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赌博的资金,包括电子赌博记录中的资金数额等,也算赌资。
3.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属于赌资。
4.开设赌场人、赌博机所有人或管理人设置赌注的记录、资金往来记录等,可作为认定赌资的依据。
5.参赌人员之间通过网络平台投注的资金,也算赌资。
6.对于将资金兑换为筹码、用筹码换回资金或直接用资金投注等过程中的资金,均应认定为赌资。
赌资的准确认定对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二、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期最多是几年
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期根据法定最高刑而定。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开设赌场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法定最高刑可能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追诉期相应变化。
三、开设赌场罪的参与者判刑多久
开设赌场罪中参与者的量刑需视具体情节而定。一般参与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认定是否情节较轻,会考量多种因素,如在赌场中的作用大小、获利多少、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情节。若为从犯,通常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只是偶尔参与,未实际参与赌场的组织、管理等核心工作,且获利较少,可能在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等较轻处罚。
若参与者系主犯,且赌场规模大、经营时间长、吸引众多人员参与赌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要结合全案证据及情节由法院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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