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客观要件: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或者开设赌场的行为。例如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营利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认定时需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此罪。
二、开设赌场的追诉标准有哪些规定
开设赌场的追诉标准如下: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此外,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也会被追诉。一旦达到上述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设赌场的赌资如何认定罪名
开设赌场罪中赌资的认定较为关键。赌资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以及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在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认定罪名主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如果仅是亲朋好友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则不构成犯罪。具体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以准确认定罪名及量刑。
当我们探讨开设赌场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时,会发现这涉及多个关键要素。首先,主观上需具有营利目的。比如一些人开设赌场就是为了从中获利。其次,客观上要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像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若您对开设赌场的犯罪构成具体认定标准、相关法律条款适用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让您对开设赌场的犯罪构成有更清晰准确的认识,为您在复杂的法律问题前拨开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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