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立案满足三个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立案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有犯罪事实。即存在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正在实施的犯罪以及预备实施的犯罪等,且这些犯罪事实有一定证据证明,并非无端猜测。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若存在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则不予立案。
三是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对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立案侦查,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有明确管辖分工,需确保该案件在其管辖权限内 。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公安机关才会正式立案开展侦查工作。
二、公安机关立案期限从受理之日计算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会先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受理后应立即受案立案查处。
对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60日。
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限法律未作明确统一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若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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