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利少的是从犯吗
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获利少不一定就认定为从犯。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获利少虽可能是一个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标准。
需综合全案判断,比如在犯罪中参与程度,是积极主导实施销售行为,还是仅起到协助发货、记账等辅助作用。若虽获利少,但在犯罪流程关键环节积极参与、发挥重要作用,仍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反之,若获利少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协助地位,才更倾向于认定为从犯。最终认定要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各行为人行为对犯罪完成的作用等,由司法机关综合判定。
二、销售伪劣产品获利少未参与决策算从犯吗
是否认定为从犯需综合判断。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仅获利少未参与决策,不一定必然构成从犯。若在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虽获利少且未参与决策,但积极实施了销售等关键实行行为,对犯罪完成起重要作用,就可能不认定为从犯。
反之,若其仅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如帮忙搬运货物、简单协助销售,对犯罪起次要作用,即便获利少,也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结合具体在犯罪中的行为、作用等综合判定是否为从犯。
三、销售伪劣产品获利少认定从犯有啥法律依据
在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认定从犯,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获利少是认定从犯的一个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标准。若在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里,行为人获利少,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承担次要工作,如负责一些简单辅助事务、听从主犯安排参与部分环节,对犯罪结果影响力较小,可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若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只是为犯罪提供帮助,像提供运输工具、协助存储货物等,也符合从犯特征。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当探讨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利少的是否是从犯时,我们要明白这不能一概而论。获利少并不直接等同于就是从犯,还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比如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积极主导策划,还是协助配合;是否知晓犯罪的整体计划和目的等。若只是因各种原因获利少,但在犯罪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也不能认定为从犯。若您对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关于从犯认定、获利与量刑关系等还有疑问,别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为您排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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