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实行犯
1.强奸罪的不作为实行犯,就是那些有阻止强奸义务的人,有能力阻止却啥都不做,最后就构成犯罪了。
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责任,如果看到有人要强奸自己监护的孩子,能阻止却不管,就可能构成。
2.特定场所管理者也有责任。
酒店、学校的管理者,知道里面有人在实施强奸,基于管理义务能制止却不作为,也可能符合这情况。
3.先行行为引发救助义务的情况也存在。
比如把女子灌醉让其易受侵害,有人要对她强奸时,灌醉者就得阻止,不然也可能构成犯罪。重点就是有阻止义务却没履行。
二、哪些情形下能认定为强奸罪的不作为共犯
强奸罪的不作为共犯认定需符合特定情形。首先,行为人要有作为义务,这通常来源于法律规定、职务要求、法律行为或先行行为。
若基于法律规定,如监护人发现他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强奸而不阻止,因监护职责有保护被监护人安全的义务,可能构成不作为共犯。
职务要求方面,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目睹强奸犯罪发生,有制止犯罪的职责,若不履行则可能构成。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签订保护他人安全的合同后,对他人遭受强奸不救助。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比如将女性带至危险环境使女性面临被强奸风险,之后对强奸行为不制止,也可能认定为不作为共犯。总之,有作为义务、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且与强奸结果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共犯。
三、强奸罪不作为实行犯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强奸罪不作为实行犯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来源多样,如法律规定、职务要求、法律行为或先行行为引起。例如警察在场目睹强奸行为,依职责有阻止义务;医生在医院面对强奸犯罪,因先行救助行为产生阻止义务。
其次,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即根据行为人的自身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条件,能够实施阻止强奸行为发生的作为。若因自身能力受限或客观条件不允许,如被他人控制无法行动,则不构成不作为实行犯。
最后,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且该不作为与强奸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若行为人履行义务,强奸结果可能避免。比如,负有阻止义务者能阻止却未阻止,导致强奸既遂,其不作为就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联。
当探讨什么情况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实行犯时,除了明确的构成情形,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构成不作为实行犯后,犯罪人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法律会依据其不作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量刑。另外,受害者在面对强奸罪的不作为实行犯侵害时,应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这也是很关键的问题。如果你对什么情况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实行犯以及后续量刑、证据收集等方面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法律专家为你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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