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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检察院案件受理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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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4.01 · 1245人看过
导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院受理两类范围:一是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致物质损失,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带来的物质损失,且仅受理直接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受理。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致物质损失的,通过追缴、退赔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到一审判决宣告前,由被害人等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检察院案件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刑事附带民事检察院案件受理范围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院受理范围有两类。一是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致物质损失,像故意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等;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带来的物质损失,比如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的损失。

要明确,这里仅受理直接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受理。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致物质损失的,如诈骗财物,通过追缴、退赔处理,一般不通过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到一审判决宣告前,由被害人等提起。

二、刑事附带民事检察院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院不予受理通常有以下情形:

不属附带民诉范围:依《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只有因犯罪行为致物质损失,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像单纯精神损失,不在附带民诉受案范围,检察院不予受理。

无明确被告及诉求:若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明确被告,或未具体说明要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检察院无法确定责任主体和赔偿内容,会不予受理。

已过追诉时效:若犯罪行为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也会因缺乏刑事诉讼基础而不被受理。

不符合管辖规定:若案件不属于该检察院管辖范围,检察院会依据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

三、刑事附带民事检察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院一般不涉及受理问题,而是由法院负责受理,存在以下不受理情形:

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案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精神损失赔偿诉求,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内。

起诉人无资格:起诉人不具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如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出诉讼

被告人不明确:没有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无法确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对象。

无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没有陈述清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事实。

已过诉讼时效: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探讨刑事附带民事检察院受理范围有哪些时,除了明确的受理范围界定,还有相关的重要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受理范围内,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是怎样的,这涉及到被害人所遭受损失的准确衡量,不同类型的损失计算标准有所不同。另外,在检察院受理后,整个诉讼流程的时间周期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权益何时能得到有效保障。你是否正面临刑事附带民事相关事务呢?如果对于受理范围之外的赔偿计算、诉讼周期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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