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要求
一般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要求: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②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的扶养人。
③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⑤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这些适用条件旨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人文关怀的平衡。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啥要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需满足一定条件。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里的“有碍侦查”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形。
另外,对于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需要注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何不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分两种情形适用,条件不同。
其一,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有碍侦查”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等情形。
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里的“固定住处”指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严格依法进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了解一般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要求后,或许你还想知道其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比如二者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上的差异,以及不同情形下该如何选择更适合的措施。另外,监视居住期间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是要遵守特定的活动范围规定,还是有其他方面的限制?这些拓展问题都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紧密相关。若你对这些内容仍有疑问,不要错过深入了解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帮你理清关于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及相关拓展问题的种种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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