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民事诉讼时间多久
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民事诉讼的法定时限是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在对某个被拘留者进行调查之后,认为其需被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内的前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供审核与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提请审查与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与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如果案件仍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民警应该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之民警处理问题之取舍选择
对于获得取保候审资格者的监管程序规定如下:
首先,执行取保候审任务的派出所须指派专员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且严密的监视考察,并且每隔固定时间向其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有关取保候审执行情况的详尽报告;
其次,县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报告后,需将其告知同样参与决策的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内,若被取保候审人因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立即向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汇报,而该县级公安机关则需在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之后,方能批准其离境。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民警担责吗
对于取保候审这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而言,它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而在这个过程当中,倘若警察出现违法过失等不当行为,便很可能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若警察在决定是否对嫌疑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滥用权力或疏于职守,由此导致原本不应该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人员得到了释放,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应受监控的情况下逃脱了监管,那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他们可能会被判定为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取保候审期间,民事诉讼的法定时限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如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告知检察院。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公安机关应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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