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第二次合同终止后不续签的赔偿标准
关于二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所涉及的赔偿问题,其具体规定如下: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给劳动者。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然而,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愿续签合同,除非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低于原合同,否则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款第三十九至四十条的规定来看,未签署劳动协议的情况,即便是在劳动者选择自愿续约且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主也应该全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完成续签工作,并特别要注意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
然而,这仅仅是我们法律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雇佣双方可以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处理不继续签署合同的事宜,但是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或者雇主方主动选择只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而非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
关于经济补偿金额,是按照劳动者在雇佣期间的工作年限来决定的,支付标准为:
每满一年,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工作年限大于六个月小于一年,视为一年算;
如果工作年限不满半年,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国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当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若仍无法与雇主达成续约协议,通常情况下雇主须对该名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此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依据于该名员工在本公司内的服务年限,服务满一年后,雇主应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该员工经济补偿;若在此基础上加上六个月的时间,则视为相当于已完整履行一年的服务期,同样适用上述的补偿标准。倘若服务期限不足六个月,则仅需向该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过失行为时,雇主有权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至于是否需要支付以及具体的支付金额,这将取决于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可能面临类似问题的读者朋友们,我们建议您务必重视并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资料,以确保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二次合同终止后不续签的赔偿标准,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但年限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不愿续签且新合同条件不低于原合同的,不享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