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钱会被取走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问题,值得明确说明的是,它并不等同于“取走”,而是作为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期间相关行为的惩戒手段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且开具相应的保证书,承诺他们不会躲避、不应防止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同时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随时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不成功是不是很严重
关于决定应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我们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可简单地认为不具有取保候审可能性的案件便意味着其性质严重。
取保候审堪称是面对刑事案件之际,涉案人员家属可采用的首要有效救济手段;
倘若对其施以难度级别划分,那么在30日内(即案件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处理是最为简便易行的,相较而言,待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难度程度稍有上升;
进入法院审判环节,无疑成为最为棘手的环节,除非法院出于必然考虑主动发起办理,然而此等现象多出现于法院预测案件判处羁押期限届满、或有可能适用缓刑的场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公安谁批准
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审批权通常归属于公安机关。具体而言,若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那么公安机关将有权力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其自行侦查的事件中,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同样拥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利。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必须全面衡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社会危害性、事件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多方面因素。取保候审并不是刑事事件的结束,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仍然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立即抵达传唤地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审查起诉乃至审判活动。
取保候审保证金非“取走”,而是惩戒手段。依《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要求被取保人缴纳保证金,并承诺不逃避调查、起诉、审判,随时接受传唤、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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