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网络赌博罪的法律构成是怎样的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情况可以概括如下:
首先,本罪的实施者必须为普通公民;
其次,从主观层面上来看,此类罪犯在犯罪中表现出的是明确的故意心态,且其行为具有盈利性质;
第三,这类犯罪侵犯了社会基本管理制度的稳定;
最后,从客观层面来看,该类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了一系列与赌博活动有关的行为,如组织大规模的赌博活动、将赌博作为职业以及开设或经营赌场等。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即实际上具备召集大众进行赌博活动以及建立或经营开放式赌场的犯罪行为。
凡涉及此罪行者,其刑事惩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同时还需罚款;
二是情节较为严峻者,将面临为期三年以上但未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同样需承担罚款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网络开设赌场罪赌资数额如何认定
网络所涉赌博犯罪中针对赌资数额的精确界定,通常参照如下四个方面进行衡量与评估:1.专用于在各大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的相关资金;2.行为者在特定赌博网站上赢得的点数中所能兑换出来的实际金额;3.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的赌博人员所动用的赌资总额;4.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中,专门用于网络赌博的那一部分款项。在法律实践操作中,针对赌资数额的准确判定,往往会结合各类证据资料以及具体案件情节加以全面、细致地分析考量,从而提高判断的精准度。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地域差异性的存在,各个地区可能会制定出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赌资数额认定标准及操作手法。
网络赌博罪的法律构成如下: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如组织多人赌博、以赌博为职业或开设、经营赌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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