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必须要保释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需要进行保释处理。
刑事拘留乃是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其是否适宜实施保释(即取得取保候审权利)需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推断。
在通常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附加刑独立适用;
或者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执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
又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身处孕期或正值哺乳期、且对社会没有太大危害等等情况,符合这些条件,可申请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必须要满30天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要达到满30天之久,然而实际上其最长时间限制为37天。
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对于拘留之人觉得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形之下,请求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1至4天。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拘留往往指的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审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期间,面临法定紧迫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对于此类拘留,需强调的是它仅属于强制措施范畴,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必定会逮捕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导致逮捕的结果。刑事拘留乃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侦办直接受案的事例过程中,遭遇法律明确规定之紧迫情形,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逮捕则为检察院、法院核准或作出决定,公安机关遵照执行的一种强制手段,适用于有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此项强制措施旨在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对具有逮捕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相较于逮捕更为宽泛。在刑事拘留之后,事例将继续展开深入调查,若证据确凿且具备逮捕之必要,方能提出逮捕申请。然而,亦有可能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事例事实模糊、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并无明显社会危险性等状况,从而决定不予逮捕。
刑事拘留不一定需保释。是否保释要依实际情况判断。一般若嫌疑人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危害社会,或嫌疑人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在孕期、哺乳期且无大危害等,符合条件可申请取保候审批准。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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