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关于抚养费数额的决定方式可依据子女所需及父母的承受力,以及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确定。
在有稳定收入的情况下,抚养费通常可按照其月均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作为标准给予支付。
若需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责任,比例亦可适度调高,但一般情况下不可超出月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况,抚养费的金额则可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如遇特殊情况,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权利
离婚之后,孩子们的看望参与权这一权益意味着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那位父或母,有权利与他们的年幼孩子进行探访、保持联络、定期见面、有深度的交流和互动甚至短期内共同享受生活时光等行为。
从法律理论出发去解读,看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亲权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权利,只要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依然存在,那么,非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必定拥有这项看望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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