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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能不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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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3 · 1559人看过
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可能被判管制、拘役、附加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后无社会危险性,或因重病、孕哺等原因不宜羁押,或羁押期满案件未结,可申请取保候审。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予批准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的能不能取保候审

一、刑事拘留的能不能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中关于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应当被施行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能够申请获准进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必须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详尽的评估与判断。

如果在实际情况下,这些受调查的人具备六十七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

或者是因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

又或者是由于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那么他们就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然而,如果这些条件都不满足的话,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有资格申请获取保释;若涉嫌的罪行可能会判处管制、拘役等附加刑法或有期徒刑以上之严厉刑罚,同时在获得保释之后并没有对社会构成威胁的话,可能会得到批准;假使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处孕期及哺乳期这类原因,使得其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羁押,也可以提出申请;如果因为案件尚未了结,需要继续羁押,但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同样可以提出申请。然而,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申请保释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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