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怎么才能先放人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机构发现,其所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应予以逮捕,或者是相关裁判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之际,必要视具体的案情,进行撤销或是变更强制性的制约措施。
这就意味着,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了不应予以逮捕的特定条件,或者是相关裁判已经生效之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机构有责任依法撤销或变更强制性措施,其中也包括刑事拘留。
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允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为了让那些被刑事拘留的人员能够首先获得释放,他们必须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条件,并且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怎么知道有没有逮捕
若需了解当地检察院对某项犯罪行为是否已经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您可前往该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逮捕申请资料之后,会由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部门指派专门的办案人员对此展开认真全面的审查,然后在七天之内作出是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被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其逮捕申请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和处理,而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案件,则最长不能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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