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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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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5 · 1840人看过
导读:在取证过程中,首要追求真实性,应尽量调取原件,尤其是物证。若原件不可得,可选用副本或拷贝件,但需确保合法且保护隐私。特殊情况如实物证据特殊性、法律要求或保密需要,可采用照片或录像替代,同时需详细记录无法获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存储情况,并经相关人员确认。
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在调取任何形式的证据时,那么我们必须调取到真实的原件材料。

然而,有时为了保护相关方的隐私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获得原件,这时我们可以考虑选择调取副本或是拷贝件。

对于调取物证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优先选择调取原始的实物证据。

但是,如果由于实物证据的特殊性(如难以搬运、保存等)、法律规定的需要返还给被害人或保密工作的要求等原因导致无法调取实物证据原件,那么我们也可提供相应的照片或录影作为替代。

在必要时,我们还须对实物证据进行拍照或录像处理,保证其能够充分体现原始实物的形状及内容特征。

当我们调取与书证、视听资料相关的副本、复制件乃至物证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文件时,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必须提供关于未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具体原因、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原物存储地点的详细说明,同时需由相关制作人员及原始凭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者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以上信息属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九条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

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

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区分吗

1、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运作模式与职责上具有不同性质,检察院作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构以及公诉案件审查的起诉主体,而法院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与此同时,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体现的乃是审判监督关系,并非表现为上下级的领导服从关系。

2、值得强调的是,检察院与法院各自所承担的职能各有差异;法院遵循法律理念,负责作出重要判决及强制执行相关责任,而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全面监督。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紧密联系体现在,检察院有权依法对法院的审判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于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检察院有权提出异议意见并提起抗诉等程序。在涉及到刑事公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形成了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在调取任何形式的证据时,那么我们必须调取到真实的原件材料。

然而,有时为了保护相关方的隐私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获得原件,这时我们可以考虑选择调取副本或是拷贝件。

对于调取物证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优先选择调取原始的实物证据。

但是,如果由于实物证据的特殊性(如难以搬运、保存等)、法律规定的需要返还给被害人或保密工作的要求等原因导致无法调取实物证据原件,那么我们也可提供相应的照片或录影作为替代。

在必要时,我们还须对实物证据进行拍照或录像处理,保证其能够充分体现原始实物的形状及内容特征。

当我们调取与书证、视听资料相关的副本、复制件乃至物证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文件时,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必须提供关于未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具体原因、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原物存储地点的详细说明,同时需由相关制作人员及原始凭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者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以上信息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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