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人有什么限制吗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之明文定规,荣获取保候审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守如下五大条款的限制条件:1.未经执法机构的特许,不得擅自脱离其居住所在的省市县范围;
2.若居住地址、职业职务及联络方法有所变更,须于更改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向执勤机关进行报告;
3.在面临传唤时,务必保持及时到案的状态;
4.严禁以任何方式干涉证人遵纪守法作证的行为;
5.杜绝销毁、篡改和串通口供等不良行为。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还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一至多条相关的规定:1.不应随意步入特定的场所;
2.严令禁止与特定的人员私自会面甚至互通书信;
3.严禁从事特定的活动或任务;
4.应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机动车驾驶证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此类规定,此前缴纳的保证金则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额罚金的没收,同时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签署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并提供担保人,或者实施监视居住,甚至将其逮捕。
假如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可即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之第七十一條,被依法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须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不得擅自离开所居地址;必须在收到传讯通知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个人联络方式的变动情况;在被召唤之日履行职责并按时到达;以及不得干涉证人、损毁相关证据。此外,若无法避免进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物有所接触,也应在执行前向有关司法机构汇报情况。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有可能引发保证金被没收,甚至需要重新提交担保或者采取更严格监控生活的措施(即监视居住)。严重者还将面临立即拘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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