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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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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30 · 2083人看过
导读: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约后,若一方违约,需按合约规定确定责任并赔偿。合约有规定则按约执行,未涵盖情况则根据实际经济后果补偿损失。此外,违反主合同义务或未遵循约定义务时,须承担持续履行、补救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场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一、场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约后,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约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与承租方需要根据合约所载内容确定责任归属并做出明确的赔偿决定。如果合约中已对违约事项有所规定,那么双方应严格依照合约执行;

然而,若合约条款未能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则需参考实际产生的经济后果,对损失部分进行补偿。在以上两种情况外,任何一方违反主合同中的义务或未遵循其约定的义务时,均须承担持续履行责任、采取补救行动以及赔偿相关损失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场地租赁合同违约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当因种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得以履行时,当事各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对原合同内容进行更改或是撤销。自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如果合同中所设定的基本条件发生了诸如当事人在缔结该合同时根本无法预见到的,又或者并非源自于商业活动所带来的,并且涉及到重大利益改变的情况,若继续严格执行下去,将使得其中一方当事人明显处于极不公平的境地,那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根据具体案情,秉持公正原则,对原合同进行适当调整或者予以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租赁双方签署租赁协议之后,如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必须依据协议约定追究其应负之责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倘若协议中已有明文规定,便依照该规定执行;然而,如果协议未能对某些特殊情况加以覆盖,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产生的经济影响来评估和弥补损失。除此之外,当涉及到违反主要合同义务或者未能遵守约定的义务时,违约方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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