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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烧保险公司拒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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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6 · 1401人看过
导读:针对保险拒赔,车主或劳动者有权维护权益。商业险被拒赔时,可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社会保险方面,工伤赔偿遭拒时,可协商、调解、工会介入、仲裁并诉讼。其他维权途径亦适用。
房子被烧保险公司拒赔如何维权

一、房子被烧保险公司拒赔如何维权

针对保险公司在不同情况下拒绝理赔所采取的相应申诉措施,具体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阐述:

一是涉及商业性保险范畴,而保险公司却毫无合理理由地延续拒绝赔付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车主或被保险人便有权依法进行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例如:

(一)首先可尝试就相关事宜与保险公司进行友好协商,签订和解协议书来解决问题;

(二)若对双方均具信任度的第三方或地区级调解组织有所依赖,不妨向其提出调解请求;

(三)若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皆已充分理智对待并在事前对合同内容有充分理解,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那么投保人即可依据该条款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四)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投保人亦可选择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除上述方式外,投保人还可考虑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等其他途径。

二是关于社会保险方面,当用人单位无任何正当理由地拒绝支付工伤赔偿时,劳动者同样拥有合法的维权手段,例如:

(一)劳动者可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同时也可邀请工会代表或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协商过程;

(二)如劳动者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具有信心,可向这些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三)劳动者可寻求工会帮助,由工会代为出面争取权益,用人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此事,并向工会做出回应;

(四)在一年内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内,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五)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劳动者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除上述方式外,劳动者还有其他可行的维权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房子被拆怎么维权

当遭遇非法侵害之虞之际,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以正式书面形式呈请提供保护救济,同时妥善保存相关送达回执凭证。若已实际遭受非法侵害,应立刻拨打报警电话向警方寻求援助。如遇侵害行为发生后,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申请立案调查,并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在条件允许且适当时分,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行政机构未尽其行政职责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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