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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每户规定多少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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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9 · 8125人看过
导读:农村宅基地每户面积规定因家庭规模而异。小户型(家庭成员不超过三人)不超过75平米,中等规模(四至五人)不超过110平米,大户型(超过六人)不超过125平米。新建、扩建、翻建住宅时,规范性宅基地面积在80至120平米之间。具体面积受土地类型及家庭成员人数影响,特殊情况下可能调整。遵循“一户一宅”政策,确保公平合理分配。
农村宅基地每户规定多少平方

一、农村宅基地每户规定多少平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一户一宅”政策的最新规范要求,具体情况如下:针对属于小户型(即直接涉及到的家庭成员数量不超过三名)的农村住户,其申请获取新的建设用地面临的限制为总面积不应超过75平米;而对于中等规模的家庭(即直接涉及到的家庭成员数量介于四至五名之间),其申请获批的新建住房或者进行的扩建、翻新及重建工程中建筑面积总量不宜超过110平米;

至于大户型家庭来说(即直接涉及到的家庭成员数量超过六名),他们的申请将面临同样的限制条件,那就是总的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125平米之内。相较而言,农村居民在新建住宅、进行扩建维修或者翻新重建时,每户的规范性宅基地面积设定同样在80至120平米之间。综合上述因素可以看到,农村宅基地分配给每位住户的标准面积,实际上主要受到土地类型以及家庭成员人数变化的影响,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进行买卖行为。这主要源于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却并未获取所有权。尽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是能够实现合法交易的。请注意,这仅适用于2021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里面明确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附属设施。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自留地和自留山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本村村民之所以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他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村民之间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很可能因违法定性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满足必要程序的前提下,村民们是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必须限制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其次,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许可;

最后,接受转让的人员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同时要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根据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对于每户宅基地的面积规定会因家庭人口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小户型家庭(即家庭成员总数不超过三名)而言,其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对于中等规模家庭(即家庭成员总数介于四至五名之间)来说,其宅基地总面积则应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至于大户型家庭(即家庭成员总数超过六名),其宅基地总面积则不应超过125平方米。此外,当涉及到新建、扩建或翻建住宅时,其所使用的规范性宅基地面积应在80至120平方米之间。然而,实际的宅基地面积还将受到土地类型以及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的影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我们也必须严格遵守“一户一宅”的政策原则,以确保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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