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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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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7 · 4530人看过
导读:实践合同主要分四类:个人借贷、定金、仓储保管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实践合同。其特点是除双方合意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现实交付,合同方生效。如借贷合同,双方不仅要达成协议,还需实际借款交付,合同才具法律效力。定金合同也需实际交付定金,仓储保管合同同样要求实际交付保管物品。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实践合同包括哪些

一、实践合同包括哪些

在实践中,实践合同大致可分为四类:

首先,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其次为定金合同,再次为仓储保管合同,最后还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各类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核心特点在于,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之外,还必须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形式的现实交付,合同方能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有何区别

1、成立条件上的显著差异在于,诺成性合同主要依赖于双方合意的达成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除了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才能够得以正式成立并生效。

具体来说,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起,即可宣告合同正式成立;

然而,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仅仅达成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成立,还需要在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后,合同方能正式成立并生效。

因此,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属于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若违反此项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仅属先合同义务范畴,若违反此项义务将不会引发违约责任,但可能会被视为缔约过失责任

2、在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节点上,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达成合意)之际起,合同即告成立;

而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并且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后,合同方可正式成立。

3、关于责任方面的区分,对于诺成性合同来说,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属于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一旦违反此项义务,便会触发违约责任的承担;

反之,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底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

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虽然不负违约责任,但有可能被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实践合同包括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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