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是合议庭吗
刑事案件在处理上也涉及到复杂程度的差异,至于在审判过程中是否需要召集合议庭进行讨论与评议,则根据各法院特定的司法诉讼程序予以确定:
首先,若案件适用于法院的简易程序审理,则通常由同一位审判员独立负责案件,并且在审讯完成后立即做出判决,无需经过合议庭的讨论与决议;
其次,当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时,案件将交由合作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待所有成员进行深入商讨后形成判决结果;
最后,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在收到案件后,通常会在开庭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审理及审慎的判决工作,同时向被告人发送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是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刑事拘留者必须直接进入看守所,因为看守所是专门拘禁那些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构。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相对较轻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若余刑期限少于三个月,那么看守所可以代为执行相关刑罚。看守所接收并羁押被拘留者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实施拘留行为的保卫机关需要持有权限等级达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书,以此为凭借将被拘留人正式送往看守所。反之,如果没有此凭证,则不能接受这名被拘留者的羁押。
其次,看守所在初步确定收押申请后,会对被拘留人的身心状况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全方面的检查。只有在所有条件都合格之后,才会决定将该名被拘留者纳入到押解名单中。对于恰巧流程中的符合预先拘留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正在策划尚未实施的犯罪活动、已经进行中的犯罪过程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刻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是在现场目击整个犯罪经过的人认出并指控该犯罪嫌疑人;
(3)在当事人身边及其住所内发现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4)在犯罪事件发生后曾试图自杀、潜逃或正在逃跑;
(5)有销毁或伪造证据的意图,或者存在串供的可能性;
(6)无法提供正确的真实姓名及住址资料,且身份尚不明朗的;
(7)有流窜性犯罪倾向、多次作案痕迹、以及结伙犯罪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案件的处置程序因案而异,是否需将此类案件提交给合议庭进行深入细致地研讨与评估,此项操作主要由各地区各级法院所执行的司法诉讼程序加以决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而言,这些案件往往由负责该类案件审理的审判员自行作出判断并即时予以判决,并不需要合议庭进行研究和商议;然而,凡是涉及到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合议庭的全面深度讨论之后,方能做出最后的判决。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完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理过程,并向相关当事人下发裁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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