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定取保候审结束了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避免失去人身自由所实施的取保候审得以合法保持的条件在于申请人在申请取保候审过程中不违背本法规第七十一条中的任何规定。一旦取保候审的有效期到期提当,又或是该起案件已依法完成审理,同时意味着并未出现任何因申请人导致的违抗行为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便可以凭借公安机关针对其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者相关的法定法律文件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然而,若已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凭证并且也无任何其他法律文书明确指出仍需维持取保候审状态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取保候审已经正式结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怎么判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间
对被取保候审者而言,该项措施的时限往往取决于其所涉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取保候审期一般在以下几个关键时刻宣告结束: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并正式生效;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达上限;在特殊情况下,相关部门可能会决定变更针对当事人的强制性措施,或者依法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假如在整个取保候审期间内,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遵守了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与纪律规范,且相关案件并未进入审判环节,那么取保候审的有效期有可能延续至案件彻底处理完毕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若满足了本法规第71条所列条件且在此期间未有任何违规行为,其取保候审手续将在有效期届满或案件审理终结之后得到解除。在终止这一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凭借由公安机关开具的解除了的书面通知或者与此相关的合法法律文件来领取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如果已经取得了保证金退还的凭证并且没有法律文件要求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的话,那么就可以认为取保候审程序已经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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