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
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是无法共同运用的。
虽然违约金具备众多性质,然而其最基本且重要的性质乃是违约赔偿金的属性。
若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同时规定了违约金条款以及损害赔偿金的内容,那么违约金的应用便有可能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执行产生矛盾。
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基础应仅仅基于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其中包含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到的利益),而非支持惩罚性的赔偿方式。
换言之,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当适用违约金时,若未给对方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则此时的违约金便具有惩罚性的性质;反之,若违约行为已经给对方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违约金便转变为了赔偿违约金。
因此,作为赔偿违约金,它理应与违约的损失赔偿责任紧密地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是什么
1、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
2、不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
而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
3、另外,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的,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之不足。
4、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主张,但违约金如果低或做过高了,也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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