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公安立案怎么处理
1.必须确实存在着犯罪事实的发生。
2.该犯罪行为符合我国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倘若已经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但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不得予以立案。
以下几种情况,均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也无法予以立案:
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宣布无罪。
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的,不被视为犯罪。
②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③依据特赦令获得免除刑罚的罪犯。
④依照刑法规定应当由受害者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未得到受害者的告知或撤回告知,则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情况。
⑥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3.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严格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移交给相应的主管机关处理,同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
对于虽不属自身管辖但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再将案件移交给主管机关。
若符合立案标准,应当予以立案。
立案之后,一般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展开侦查工作;
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
若经过调查确认并无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若认为不应立案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并详细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公安处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罪公安立案怎么处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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