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设立赌场事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深入追查。在涉及到计算机网络领域中,通过建立赌博网站或者充当赌博网站代理人等方式,接受他人投入资金投注的行为,均被视为本条例范畴内的“开设赌场”行为。对于那些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召集众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的情况,如果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都将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和追责:
(1)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且抽取的头筹金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
(2)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参赌总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以上;
(4)组织十名及以上中国公民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或介绍费用;
(5)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聚众赌博行为。
此外,对于那些以赌博为主要职业,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也将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和追责。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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