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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著作权侵权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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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1 · 2996人看过
导读:不知情著作权侵权情形有销售商不知情,这种情况下销售商是属于善意的销售者,属于无过错赔偿的情形,不用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销售商主观上没有过错。更多关于不知情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不知情著作权侵权情形有

一、不知情著作权侵权情形有

如果销售商不知情且不应该知情,也就是说主观无过错,是善意的销售者,那么可以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用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二、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著作权也成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著作权侵权是指违反了《著作权法》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2、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侵犯的标的须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及哑剧创作、摄像作品及图片、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等;

(2)必须是为《著作权法》规定保护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等。著作权除包含上述的经济价值以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

(3)被侵权人必须有著作权;

(4)被侵权人必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

(5)侵权人不得以“合理使用”为由抗辩。

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1.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4.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侵权没有过错的情形是销售商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著作权构成侵权的要件包括侵犯的标的须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规定保护的排他性权利,被侵权人必须有著作权,被侵权人必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等要件。不知情著作权侵权,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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