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构成猥亵罪怎么判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猥亵行为和奸淫行为无法严格割裂开。从理论上看,将与幼性交行为理解为猥亵行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那么即使对猥亵概念不作规范性解释,按照汉语词义理解为淫乱、下流的语言和动作,那么不正当的性交也应当是最淫乱、最下流的行为。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强行与妇女或者幼女性交,成立强奸罪,此强奸行为如果划分在猥亵范围内也是合理的,这并不意味着性交行为不是猥亵行为。猥亵是一个大的范畴,强奸是猥亵行为进一步的的极端的行为,两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猥亵行为和奸淫行为相关规定是什么?
首先,猥亵行为和奸淫行为无法严格割裂开。从理论上看,将与幼性交行为理解为猥亵行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那么即使对猥亵概念不作规范性解释,按照汉语词义理解为淫乱、下流的语言和动作,那么不正当的性交也应当是最淫乱、最下流的行为。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强行与妇女或者幼女性交,成立强奸罪,此强奸行为如果划分在猥亵范围内也是合理的,这并不意味着性交行为不是猥亵行为。猥亵是一个大的范畴,强奸是猥亵行为进一步的的极端的行为,两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
按照以上观点分析,目前刑法通说认为,奸淫幼女罪采取的接触说也有不合理之处,一旦双方的性器官发生接触,便构成强奸罪既遂,如果这种情况下,认定“接触了便是强奸”,严格区分猥亵和奸淫行为,显然是不利于行为人行为中止,无疑会造成对幼女人身更严重的伤害。
其次,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幼女罪保护的法益相同。两者保护的法益都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现行刑法对猥亵行为的主观故意定义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欲,”这种故意必须是性交行为之外的故意,而强奸罪的故意是出于奸淫的目的。如果刻意区分两方面的主观目的或者主观心态的话,会导致不适当地缩小罪名认定的范围和处罚范围。因为内心欲的倾向和欲刺激的追求可能产生猥亵行为,也有可能奸淫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也难以割裂开,我们完全可以从客观上认定两罪,因为两罪都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
法律规定构成猥亵罪怎么判刑,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因为这样的一种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到他人的权利,所以必须要进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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