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暴力犯罪辩护 > 东莞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何种区别

东莞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何种区别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2 · 2264人看过
导读: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东莞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何种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东莞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何种区别

一、东莞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有何种区别

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一)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东莞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何种区别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