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面拆除怎么赔偿才是合理的?
1、拆除门面需要支付的赔偿包括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补偿、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门面房拆迁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点:
(1)前期费用、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2)给与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3)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会进行补偿。
二、对被拆迁商铺的价值评估不服怎么办?
1、对被拆迁商铺的价值评估不服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
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2、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1)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2)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3)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4)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不管是门面,还是店铺,亦或者是其他用途的房屋,若是被拆迁,被拆迁方一般都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如果房屋已经被政府认定为是违章建筑,那么拆迁方就并不需要支付拆迁补偿。对于拆迁方不予补偿的情形,被拆迁方可以要求拆迁方拿出相关证明自己不满足获得补偿金证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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