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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可不可以只撤销合同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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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1 · 2264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可不可以只撤销合同部分条款,可撤销合同有几种类型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中可不可以只撤销合同部分条款

一、民法典中可不可以只撤销合同部分条款

民法典规定,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全部合同,也可以申请只撤销部分条款,条款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可撤销合同有几种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发现合同有可撤销的情形时,可以申请撤销全部合同,也可以申请只撤销部分条款,条款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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