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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权在时间上可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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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7 · 1836人看过
导读:土地占有权和时间没有任何关系,只要是土地的所有权,要么就是归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就是龟属于集体所有,就看这个土地到底是属于城市里面的土地,还是属于农村里面的土地,如果是农村里面的土地,又要看是否属于宅基地或者是自留地,这些地的所有权是归属于集体所有的,根本和时间没有任何关系。
土地占有权在时间上可分为什么?

一、土地占有权在时间上可分为什么?

土地占有权和时间无关,因为土地的占有权,他本来就是属于集体或者是国家所有的,根本和时间没有任何关系。土地占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它是行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基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但是国家和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未必亲自支经营和使用土地,这样就导致了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因此土地所有权人不一定就是土地占有人。

这个土地占有权,并没有任何契据所支持,主要因为占用人已将物业占有了一段长时间,而并没有人提出反对的话,占有人便可因此而将土地注册,成为土地的注册拥有人。

二、土地占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最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宪法》保护的。根据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

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所以土地的占有权只能够是国家或者是集体所享有,其他的普通人根本就不能够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因为普通人他根本就不能够对土地有所有权的,而土地的所有权要么就是在农村里面的,就归集体所有,要么在城市里面的,就归国家所有,这和时间没有任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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