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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是房屋产权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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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6238人看过
导读: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不一定是房屋产权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支付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被称为买受人。而拥有房屋产权证的人,被称为产权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买受人是房屋产权人吗?

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是房屋产权人吗?

买受人不一定是产权人,买受人是房屋买卖过程中支付对价,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一方,属于合同法上的概念;产权人是拥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属于物权上的概念。买受人是指购买房屋的人,产权人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产权人可以是买受人,但买受人不一定是产权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什么?

1.继续实际履行合同。

因买卖合同标的的权利瑕疵致使买受人取得的标的被第三人依法取得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重新提供出卖物,因此而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及法律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2.解除合同。

当出卖人实际不能履行或者买受人认为没有必要履行合同时,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

3.赔偿损失。

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时,出卖人应当赔偿。

4.支付违约金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指违约金仅限于有关权利瑕疵的违约金,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权利瑕疵的违约金的约定,买受人则不能主张。

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不一定是房屋产权人,而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由于第三人主张的权利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出卖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出卖人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买受人认为合同没有履行的必要时,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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