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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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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3706人看过
导读: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的特征是:将来性;期待性;现实性;不确定性这几个特征。通常来说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一直是司法中的一个疑难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来对该部分利益的损失进行判定。
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的特征是什么?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的特征是什么?

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的特征是:将来性;期待性;现实性;不确定性。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是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买卖合同违约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通常运用四个规则,即《民法典》中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第30条关于“混合过错规则”和第31条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填补了合同法在相关规则方面的空白和漏洞。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评估内容是什么?

1、生产利润损失评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或延期调试)设备、原材料或交付的设备、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导致另一方延误生产期间的损失

2、经营利润损失评估:如:因一方违约解除承包、租赁等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后不及时交接承包、租赁物(包括车间、厂房、生产用特种车辆等)的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转售利润损失评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合同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数量不合约定,致另一方向第三方转售的交易失败而受到的损失。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相关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很多时候是不能够准确的给出结果的,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以及进行材料证据的举证,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交材料提起诉讼,由此来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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