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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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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4373人看过
导读: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况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订立的合同或者因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都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要秉着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原则来签订,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出于胁迫或者欺诈的条件下,那么这个合同就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是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要双方进行协商一致,然后出于自愿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当合同出于一种欺诈或者胁迫情况下来签订,那么这个合同在签订之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撤销合同。如果是出于以上情况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不仅可以要求撤销,如果当事人有任何损失,还可以要求签订合同的另一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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