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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袭警罪滋衅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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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798人看过
导读:新《刑法》袭警罪滋衅的立案标准是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人民警察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对执行公务的警察实施了比较轻的暴力抗拒行为,而且也及时的认错,那么是可以不按此罪来进行处理的。
新刑法袭警罪滋衅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新《刑法》袭警罪滋衅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新刑法袭警罪滋衅的立案标准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严重危害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次刑法修正妨害公务罪,将袭警行为独立成罪,除了因为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的确不同于其他一般公务行为之外,最大的原因还是考虑到袭警行为的特别危害性,导致如何处罚需要区别开来,不再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是增加了加重处罚的条款,即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妨害公务罪,最高还是三年有期徒刑不变。

二、袭警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2、客体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3、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或严重影响不能执行职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袭警罪已是属于一种单独的一种罪名,只要所犯的罪行构成法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按刑事条款来进行处罚,但对于处罚的标准就会按犯罪的情节大小来进行确定,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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