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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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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6304人看过
导读: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当事人导致了对方人身损伤或者是财产损伤,在该情形下,免责条款无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无效的,比如一方有欺骗或者隐瞒有关事实的情形。在实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变更和补充。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况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有

根据我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从违约的情节考虑,一方的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构成根本违约。

“不必要”是指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约定的给付,在事实上不可能。基于违约方的过错成为不可能履行时,非违约方虽然可请求赔偿损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违约方就不能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不能及时进行积极补救或降低损失。在合同中,非违约方还要履行对等给付义务,对其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赋予非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2、从违约的后果考虑,单纯的违约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据。

以过错作为判断因素之一的违约后果具有严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应以是否违反合同关键因素,即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实现为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有如果有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还请债务或者违反了相应的合同内容,另一方则可以解除合同,索要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金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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