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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个案中主观明知与情节认定的裁量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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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30 · 1566人看过
导读:行为人受上级领导安排,为其购车垫付部分款项后将车辆登记在自身名下,该车辆实际由领导支配使用,后续还代为缴纳少量保费,被公诉机关以洗钱罪诉至法院,指控洗钱金额达10万余元,建议量刑三年适用缓刑。辩护人围绕主观明知的证据缺口、情节认定不能唯数额论展开论证,最终法院大幅下调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案对洗钱类案件的主观要件审查与情节裁量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本案中上游系公职人员受贿刑事案件,行为人作为无相关职权的普通人员,在陪同购车过程中应上级要求垫付剩余购车款及相关税费,将本应登记在公职人员名下的车辆挂至自己名下,后续还代缴两年车辆保险,侦查机关以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最终指控涉案洗钱金额达10万余元,对应法定刑档次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案件情节提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符合洗钱罪要求的“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主观要件;二是在洗钱金额刚达10万元的情况下,是否属于《洗钱案件意见》中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直接关联量刑尺度的公平性。如果按照公诉机关初期的量刑建议,即便适用缓刑,三年的量刑结果也会和上游受贿公职人员的量刑区间出现明显失衡,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储博刚律师接手案件后,依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律所的刑事辩护标准化办案体系,第一时间完成全部卷宗的精细化阅卷,逐页核对行为人在侦查阶段的所有供述细节,同步补充调取行为人日常工作岗位权责、文化水平、社交圈的相关佐证材料,论证其客观上根本没有途径获知上级公职人员索要管理服务对象10万元购车款的内情,主观上完全不具备认知该车辆属于受贿犯罪所得的可能性。作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储博刚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刑事类案件超300件,尤其在经济犯罪、帮信掩隐等涉财产下游犯罪领域积累了大量类案辩护经验,他结合办案经验提出,洗钱罪的“明知”不能仅凭事后行为反推,必须有对应客观证据支撑,否则极易扩大打击范围。同时储博刚带领辩护团队先后三次前往检察机关、承办法官办公室当面沟通意见,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与详细的法律论证文书,明确指出《洗钱案件意见》中1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情节严重属于授权性裁量规范,而非强制性标准,不能唯数额论,本案中行为人全程被动服从上级安排,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还主动配合监察机关摸排上游受贿犯罪线索,后续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诸多从宽情节均未在初期量刑建议中得到体现。

合议庭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在判决书中明确将行为人主观认知程度、行为被动性、无获利、自首、配合调查等情节全部纳入裁量考量范围,未机械套用数额标准拔高情节认定,最终调整量刑结果,以洗钱罪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远低于公诉机关初始的三年量刑建议,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

从该案的裁判逻辑来看,洗钱罪的办理不能陷入唯数额论的误区,司法认定必须严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底线。储博刚律师作为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本科生导师、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结合其多年办理虚开发票、传销活动等多起获无罪结果的经济类犯罪案件经验提示,所有涉下游掩饰隐瞒类犯罪的辩护,都应当优先回归主观明知要件的证据审查,避免将仅出于人情、上下级从属关系实施的被动行为,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处理。这类个案的裁量尺度,既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真正践行了“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的执业理念,为同类案件的辩护与裁判提供了清晰的规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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