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融资租赁类案件常面临展期后保证责任脱保、承租人以车辆返还为由主张租金免除等常见抗辩,往往导致债权人核心债权实现周期拉长、受偿比例缩水。本文以王禾杰律师代理的两起融资租赁维权案件为样本,站在代理律师视角复盘办案全流程,最终均实现委托人核心租金、担保权益全额获支持的结果,为同类不良处置提供可复用的实务路径。
某金融租赁公司(化名恒顺租赁)先后开展两批车辆售后回租业务:第一笔业务中,原承租人无力履约后更换新的承租人,物流企业(化名顺安物流)以名下运营车辆办理抵押,第三方企业(化名恒通运输)出具连带保证函,后续双方多次签署展期协议后承租人停止付租;第二笔业务中,承租人与恒顺租赁就牵引、挂车签署售后回租合同,两家挂靠运输企业(化名路通运输、捷运运输)分别作为车辆登记方签署抵押、挂靠协议,调整多期还款计划后承租人长期欠租,且主张已归还牵引车对应租金无需再支付。恒顺租赁的核心商业目标并非仅拿到胜诉判决,而是尽可能快速锁定全部可执行财产,避免担保脱保导致债权悬空。
团队接手案件后首先锁定两类核心风险:一是针对第一起案件的保证人展期免责抗辩,若直接依据展期协议未重新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外观,大概率存在保证责任被免除的败诉风险;二是第二起案件中承租人所持“返还车辆即免除租金”的主张,若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性质实为普通租赁,将直接导致剩余加速到期租金诉请不被支持。
最终提炼两案共通的核心争议焦点: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仅变更还款期限未加重债务的情形下,保证人是否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售后回租模式下车辆返还后,承租人能否以此主张免除剩余全部租金支付义务。
代理阶段伊始,王禾杰律师即明确“客户商业目标优先”的核心原则,不孤立提交诉请,而是设计三层递进式的方案:
第一,备位诉请前置设计:立案时就将全部证据按合同签署时间线排序,不仅提交主债权相关文件,还单独梳理抵押登记档案、保证函、多份展期补充协议的签署对应关系,避免出现证据遗漏。针对保证人可能提出的展期脱保抗辩,提前备位两项主张:其一,展期协议仅调整还款节点未增加债务人应付租金总额,不属于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变更;其二,展期协议中明确约定“未按期支付展期利息的,展期协议自动失效,各方仍按原合同履行”,本案承租人未支付展期利息,展期协议自始未生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从未发生变更。
第二,预判缺席应诉风险:针对未到庭的抵押登记主体,提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全套抵押登记材料,向法庭说明抵押办理时的签字流程及权属约定,避免法院以未查明抵押人意愿为由否定优先受偿权效力。
第三,调解博弈同步推进:庭审前同步向各方发送调解方案,在不放弃核心债权的前提下,给出分期支付租金可适当减免部分罚息的选项,既推动债务人主动履约,也避免案件审理周期拉长导致车辆贬值。
两案均以胜诉判决结案:第一起案件法院认定案涉融资租赁、抵押、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未支付展期利息导致展期协议失效构成违约,债权人和债务人仅变更还款期限未加重债务,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恒顺租赁对顺安物流名下抵押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全额支持欠付租金、合法罚息及3000元律师费、200元公告费,仅驳回重复主张的违约金诉求;第二起案件法院认定承租人逾期付租构成违约,合同明确约定收回车辆期间租金仍需正常支付,承租人交还车辆即免租的抗辩不成立,恒顺租赁对两台挂靠企业名下抵押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核心债权全部获支持。
法律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融资租赁展期操作中,即便未重新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只要未加重债务人债务,保证责任仍合法存续。
2.售后回租模式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享有租赁期内的使用权,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车辆返还后剩余租金债务抵销,否则承租人单方面返还车辆不能成为免除剩余租金支付义务的合法事由。
3.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前期应当同步完成全链路证据梳理,将合同、补充协议、还款流水、催收记录按时间轴归类提交,可大幅降低庭审中抗辩反驳的沟通成本,更快推进债权实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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