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多年的商铺突然断了委托经营的固定收益,是上海市民张先生最近遇到的烦心事。几年前他购置了一处社区商铺,与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约定对方统一对外招商运营,自己每年能拿到一笔稳定的固定收益,前几年款项都能按时到账,从去年开始运营方却连续半年没有支付应付的收益款。他几次沟通都被对方以“疫情期间商户退租、经营亏损”为由推脱,要求大幅减免应付的收益,张先生去对方公司注册地沟通时才发现,这家运营公司是由一家母公司100%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张先生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找到了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的王振律师求助。王振律师2010年就开始在上海执业,从业十余年来累计承办案件超500件,深耕民商事诉讼领域,其中房产、债权类纠纷占比约一半,同时也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曾为多位当事人挽回过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这条规则相当于给房屋租赁交易定了“交租时间闹钟”,只要双方白纸黑字约定了付租节点,没有正当理由就不能随意拖延,对应到本案中,运营方向下游租户减免租金属于它自身的经营决策,不能成为拒绝向产权人支付约定收益的理由。
接案后王振律师先陪着张先生把所有材料翻了一遍:从最初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到前几年每一笔收益的银行转账记录,再到工商系统里调出的运营方独资股东的出资信息。他没有局限在张先生最初想“只要要回一半欠付收益就行”的想法,而是提出了两个核心诉讼思路:一方面,双方签订的虽然名义上叫委托经营合同,但核心条款是张先生不承担商铺经营风险、按期拿固定回报,本质上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对方所谓的疫情亏损不能作为减免固定收益的合法理由;另一方面,这家运营公司是一人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如果股东没法证明自身财产和子公司相互独立,就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果然拿出了几份和下游商户的租金减免协议,主张疫情导致经营受损,要求按照原合同金额的6折结算欠付收益,同时母公司的代理人也提出,两家公司财务独立,不应该替子公司的经营行为兜底。王振律师当庭把两类抗辩逐一拆解:首先,张先生作为产权人从始至终没有参与下游招商,也没有承诺分担运营方的经营风险,运营方给下游商户的让利是它自己的商业决策,不能把这部分成本转嫁给产权人;其次,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规则,股东要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子公司,必须拿出完整的年度审计报告、独立的财务账册,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对方庭前没有提交任何能证明财务独立的证据。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则相当于给一人公司的股东加了“财务自证作业”,普通公司的债务默认由公司自己承担,但一人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股东,财务容易混同,所以法律把举证责任交给了股东——拿不出证据证明两家财产分得清清楚楚,就要替公司的债务兜底,本案中正是这条规则的适用,帮助当事人把母公司追加为了共同偿债主体。
整个案件从立案到拿到判决只用了不到三个月时间。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王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运营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全部拖欠的租金收益,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认定独资股东没有证据证明自身与运营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判决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费用也全部由两家被告承担。因为诉讼标的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案件一审终审,没有给对方留下拖延时间打二审的空间,张先生很快就拿着生效判决申请了强制执行,很快就收到了全部欠付的款项。
不少有商铺投资的业主常会遇到类似的委托经营欠租纠纷,很多人会觉得对方拿疫情当理由就能少给钱,也不知道可以把背后的独资股东一起追责。王振律师常说,办理这类案件最关键的不是法庭上的辩论技巧,而是提前把合同性质摸透、把隐藏的偿债主体找全,让当事人不用在漫长的诉讼里耗费时间,一次性把所有权益都落实到判决里。他从业多年一直坚持“坚守法治初心、不负客户信赖”的理念,就是希望能帮普通当事人把维权的路走得更顺畅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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