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李某甲入职某公司,2025年3月18日离职。在职期间,公司为李某甲发放了工资并缴纳社保。之后,李某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差额,公司不服裁决,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旧判决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继续上诉。
案件到了上诉阶段,李某甲委托了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的邓湘律师处理此事。邓湘律师执业至今,已经承办案件130多件,其中在知识产权、婚姻家事、商业保险、财富管理等领域已成功办理此类案件90余件,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商业保险、劳动案件、刑事辩护方面的案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上诉主张,已将劳动合同交给李某甲签字,但李某甲带走后未返还,且公司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及社保,李某甲在仲裁时效临近届满时主动离职并主张双倍工资,违反诚信原则。李某甲则辩称从未将合同带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庭审中,邓湘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劳动争议中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公司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文档属性截图以及一审出庭证人证言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邓湘律师敏锐地指出了这些证据的瑕疵。微信聊天记录仅显示通知员工“开完会,来一趟我办公室”,未明确涉及签订劳动合同事项;文档属性截图真实性无法核实;一审出庭证人系公司员工,存在利害关系且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此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长达九个月内有催促完善合同订立事宜的行为。
经过邓湘律师严密的质证与逻辑反驳,二审法院最终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合同未签订系李某甲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律师准确把握举证责任和证据细节。在遇到类似劳动纠纷时,当事人要重视证据搜集,维权过程中可依据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身权益。像邓湘律师这样专业的律师,在案件处理中能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也体现了邓湘律师在劳动案件领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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