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被害人无法清晰表达意愿、被告人坚称自愿,在无直接证人佐证下,性侵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陷入双重困境,纪瑞华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未获海口美兰区法院支持。
海南琼北的一处出租屋,被害人李某瘫在病榻上,左手带着一级残疾的医疗固定装置,体内的心脏起搏器在微弱搏动,他怎么也没想到,那股强迫自己挪动身体的力量,会成为日后指控他人的关键。
残疾的肢体、敏感的医疗设备,还有案发后三天才鼓起勇气的报案,让这起看似简单的性关系,多了一层难测的迷雾。2023年秋,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纪瑞华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存在暴力或胁迫手段,也无法确认陈某是否明知李某处于无反抗能力的状态,主张作出无罪判决。他是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9年取得执业证号16107201910811292,同时担任汉中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勉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任,办理过近千件刑事、民事案件。
残疾状态下的取证困境
被害人的身体状况成为证据收集的最大障碍,无法自行取证的弱势,让案发后的证据固定全靠警方的细致排查,最终却仍留有无直接佐证的遗憾。
李某的残疾登记为一级,日常活动需完全依赖他人,事发时被带至陈某住处,全程未能自主移动位置。案发后因害怕、羞耻,李某在家属陪同下才到派出所报案,报案时间距离案发已有72小时。警方接案后第一时间介入,调取李某的残疾证明和植入医疗装置的病历,同时提取了李某的陈述、与陈某的辨认笔录、现场残留的生物物证,还有周边商户及邻居的证人证言。
纪瑞华在查阅卷宗时发现,李某的陈述中仅提到“身体被按住动不了”,无法描述具体的暴力细节;DNA鉴定意见仅能证实双方存在接触,无法关联到强迫行为;周边证人的证言也仅能证明李某案发当天被陈某带离住处,无法证实其当时的反抗情况。
“残疾不是犯罪的借口,法律要保护每一个无力自保的个体,但也不能让证据不足的指控成立。”这是纪瑞华在庭审中反复强调的观点,他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排除李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因此坚持无罪辩护意见。
控辩焦点的当庭博弈
双方围绕“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无反抗能力”展开激烈交锋,法医鉴定与证人证言的矛盾,让庭审的每一次举证都成为事实认定的关键。
美兰区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全部侦查证据,提出被害人的残疾状态、案发后延迟报案的心理状态,结合DNA鉴定和证人证言,足以证实陈某利用李某的残疾状态,违背其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纪瑞华则针对每一项证据提出异议:李某的陈述前后有细微出入,无法完全吻合;现场没有提取到李某的挣扎痕迹;周边证人也未听到李某的求救声,无法证实当时存在反抗行为。他还提出,陈某并不知晓李某的残疾等级,只是觉得李某“行动不便”,不存在明知被害人无反抗能力而利用的主观故意。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核心事实持续质证,纪瑞华申请法庭传唤办理该案的民警出庭作证,民警证实侦查时已考虑到李某的身体状况,现场勘查时因担心触碰其体内医疗装置,未进行扩大范围的痕迹提取,因此部分间接证据确实存在缺失。
法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
法院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判决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拒不认罪的态度导致无法适用从宽处罚,最终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在与李某接触时,明知其因一级残疾、体内植入医疗装置而反抗能力受限,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李某的真实意志,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纪瑞华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陈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无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案的判决结果,为残疾被害人的性侵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实践中的参考,也提示办理此类案件时需兼顾弱势群体的证据收集难度,同时恪守“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裁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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